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组织开展。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人力资源处、财务处的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其职责如下:
(一)在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监督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杜绝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的岗位劳动。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以校内教学、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设岗用工需履行审批手续,固定岗位按学年申报,临时岗位按月申报。临时岗位用工时间不超过 1 个月,同一岗位不得连续 3 个月申请,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十条 用工单位通过 OA 系统填报《6165金沙总站官方入口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流程申报设立岗位。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立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小组审批,临时岗位用工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勤工助学岗位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填写《6165金沙总站官方入口勤工助学申请表》,并按要求将申请表交至用工单位。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用工单位面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面试结束后,用工单位将拟聘用名单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期结束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6165金沙总站官方入口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招聘人员每月进行考核,填写《6165金沙总站官方入口勤工助学考核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校内用人单位指定专门人员按月汇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小组审批后执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每小时报酬不低于 12 元,每月不高于480 元。
(一)学习认真,成绩合格;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生活简朴,身体健康。
(三)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服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
(四)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环境和安全措施,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
(五)不得让学生打扫办公室卫生、代取快递等非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校园或其它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资格,并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小组定期对所设岗位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岗位有权进行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